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落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规范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根据湖南省教育厅党组、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委《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湘教党组发〔2014〕2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会议集体决策原则。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由党委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现场办公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 (二)坚持依法依纪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遵循国家法律法规。 (三)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民主集中制,优化决策流程,完善议事规则,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水平。 (四)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对于“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尊重客观、符合实际,有利于教育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二、主要内容(一)重大决策事项。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1、学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下达的重要工作任务的贯彻实施方案;2、学院党的建设、反腐倡廉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统战工作、群众工作、安全稳定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划和重要措施;3、学院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4、学院发展战略以及规划的制订和调整。包括学院总体发展目标、办学规模、课程建设、专业设置和调整、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科研规划和校园建设规划的制定等;5、学院工作计划和总结。包括党委和行政的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年度招生计划、毕业生就业方案等;6、涉及学院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包括教学改革、内部组织机构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分配制度改革等;7、学院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职称评定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8、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9、学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产业发展计划及政策;10、院级以上重大表彰、院级荣誉称号的授予和全院性的奖惩事项;11、学院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12、其它应当由学院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院管理干部任免事项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1、学院管理干部的推荐、选拔、任免、奖惩;2、教职员工的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3、学院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经理人选的确定;4、推荐院领导、后备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5、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院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1、国家、省、市及行业各类重点建设项目;2、学院对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3、重大合资、合作项目(含合作办学);4、重要仪器设备、大宗物资、图书设备采购和土地、房屋以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和转让;5、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6、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在项目建设、大额采购等活动中,一次性投入或支付资金数额较大的事项,主要包括:1、学院30万元(含)以上的大额资金的使用安排;2、重大捐赠;3、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三、“三重一大”决策主要程序 (一)会前准备 1、征求意见。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代替集体决策;重大事项提交集体会议决策前,相关部门要充分听取意见,形成初步方案;对于重要干部的任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书面征求纪检监察室的意见。 2、广泛论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当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实行公示制度。 3、确定议题。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的决策建议或者经分管领导审核的相关部门和个人提出的决策建议,经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确认后,进入决策程序;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提出的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议题的提出,不得临时动议。 4、准备材料。会议所需文件、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提前准备。 5、酝酿意见。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有关材料应于会前送达,并保证与会人员有充足时间了解相关情况。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二)集体决策 1、一事一议。集体研究决策事项坚持一事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明确表态,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2、充分讨论。在讨论有关议题时,应由分管领导或相关部门负责人汇报,与会人员就议题发表明确的意见。可视情况,邀请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并发表意见,为决策提供参考。 3、集体决策。召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必须符合规定人数,并严格按照预定的议题和议程进行。 4、民主表决。根据不同内容,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与会领导班子成员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讨论干部问题时,应当逐个表决。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集体决策。因故未到会的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表达意见。会议主持人参考表决结果,作出最后决定。集体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的部门和负责人。决定生效,应符合相关生效要件,上级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5、末位表态。集体决策会议实行末位表态制,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6、形成纪要。根据议题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重大问题形成会议纪要,经主持人审核签发; 7、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泄密责任。 (三)决策实施 1、“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实施时要体现效能原则。 2、班子成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 4、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四、监督检查 1、学院领导班子对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工作负总责。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党务公开和院务公开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纪检监察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就“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建立重大决策后评价机制,并将有关情况向学院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报告。 3、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4、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关于党委(党组)领导班子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若干意见》(湘办发〔2013〕22号)第四点第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作为执行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 五、责任追究 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1、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 2、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3、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的; 4、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5、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6、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