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关于深化作风建设实行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5-03-18 浏览次数:

为了深化作风建设,强化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率,形成恪尽职守,依法执政,从严治校的工作作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共长沙市委关于切实改进机关工作作风的规定》、《长沙市违反改进工作作风有关规定责任追究办法》、《长沙市关于对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有错无为”“不在状态”实施问责的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行首问责任制

1、首问责任制是指来学院申请办理有关事项(含举报、投诉、咨询、查询等)接受询问的首位工作人员必须负责办理或协助办理的责任制度。接受询问的首位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2属首问责任人职责内的事,应及时办理,一时不能办理的,要耐心说明理由,并一次性告知办理手续。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要耐心解释并引导到有关部门或责任人办理。

3属于电话咨询的,首问责任人应按上述原则给予答复;属于举报或投诉的,首问责任人应将反映的事项、举报或投诉人姓名、联系方式等记录在册,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4、接待中要注意仪表端庄,语言文明,讲究礼貌,提供主动、热情、周到的服务。

二、实行限时办结制

1、限时办结是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学院教育教学管理服务事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办结的制度。限时办结制是防止办事拖拉,提高工作效率的一项基本制度。

2、上级有时限的指令督办件,学院相关部门必须按要求及时答复和办理。

3、学院党政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交各部门办理的工作,必须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

4、学院书记、院长或主管院领导批转各部门办理的事项,各部门必须在收件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和办理。

5、学院各部门向学院请示或要求审定的事项,有时限要求的,学院应在时限内给予答复或批示,没有时限要求的,一般也要在1周时间内给予答复或批示。

6、各部门协同办理的事项,应加强沟通与配合,确保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

7、学生的转学、退学、毕业等离校手续,按相关规定办理,不能在规定之日及时办理的,相关部门应协调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办理。

8、对社会投诉的电话、信件或来访,本院师生员工反映的困难和问题,相关部门原则上要在收到投诉或听到反映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最迟也要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答复和办理结果要在当天报告学院办公室。

三、实行责任追究制

(一)责任追究的范围

学院各级干部和工作人员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工作秩序和工作效率,贻误工作或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

1、不认真落实上级有关会议精神或决定事项,不认真执行学院党委、行政的决定和交办的各项工作,影响学院政令畅通、整体形象及各项工作的。

2、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管理不善,措施不力,导致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目标、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学院整体工作和全局发展的。

3、工作中作风拖拉、办事不力、推诿扯皮,对职责范围内的事情不认真受理和办理,找借口拒绝、推脱、延误或违规办理,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的。

4因工作失职或管理、监督不力,致使学院或本部门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5、上班时间迟到、早退,相互串岗、擅自离岗,玩电游、炒股、上网看电影和长时间聊天,工作时间出入休闲娱乐场所,工作日中餐饮酒,造成工作失误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6、违反作风建设规定,利用工作职务之便,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接受礼金、购物卡和各种有价证劵、支付凭证的;部门之间用公款相互请吃的;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大操大办的;参与赌博活动的。

7、在抵御自然灾害、处理重大事故中未按照有关规定和上级要求进行及时、有效地处置,造成严重后果或损失的。

8、不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致使分管或直接管理的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出现重大责任事故、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案件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予追究的其他错误或过失。

  (二)责任追究方式

1情节轻微的:书面检查;诫勉谈话。

2情节较重的: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

3情节严重的:调离岗位;降职使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三)责任追究程序

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初步核实后,由学院党委、行政确定是否启动问责程序: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新闻媒体曝光的重大问题;上级机构和学院领导提出的建议问责事项;院内外群众的投诉;工作检查、年度考核中发现的明显问题。

2、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提出应予追究的事实依据。

3、由学院党委、行政研究确定责任追究的方式,职能部门执行。

4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学院领导班子成员的问责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负责,学院中层干部和职工的问责由学院负责,特别重大、重要问题的问责,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直接启动问责程序。

5、问责结果的运用:按长纪发[2012]17号《长沙市违反改进工作作风有关规定责任追究办法》、长纪发[2013]14号《关于对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有错无为”“不在状态”实施问责的暂行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12月颁布的《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强化责任意识实行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同时废止。

                                          二○一四年九月十五日